%0 Journal Article %A 谭雯玲 %T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免责制度研究 %D 2024 %R 10.19722/j.cnki.1008-7729.2024.0053 %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 114-122 %V 26 %N 4 %X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以免责为原则,归责为例外”的立场。我国现有立法能够发挥免责功能,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免责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一般性注意义务,并将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遵循免责逻辑并不意味着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逃避责任的机会。相反,借助“数字好撒马利亚人”机制,免责制度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发地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为其创造更具弹性的政策空间。在认定免责主体时,宜将其外延限定为从事中介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实质贡献”而非“编辑职能”作为丧失免责资格的判断依据。最后,提出我国基于网络信息内容性质与网络服务性质的不同,构建梯度化的免责标准的建议。 %U https://journalsk.bupt.edu.cn/CN/10.19722/j.cnki.1008-7729.2024.0053